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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7-08-25 字体:[ ]


办理机构 莱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科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
联系电话 0634—6222401
收费标准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批准事项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并取得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施工许可。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要求,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
3.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许可,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许可申请书(原件3份,纸质)
2.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说明(原件1份,纸质)
3.建设项目的论证报告书或施工许可证书(表)(原件1份,纸质)
4.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资料、相关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及拟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3、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联系电话:0634—6222401。
②信函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邮编:271199,联系电话:0634-6222401。
③网络提交。网络提交。http:∥www.lwxzfw.gov.cn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点击“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即可通过外网获取受理编号及密码。
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http:∥www.lwxzfw.gov.cn 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http:∥www.lwxzfw.gov.cn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lwxzfw.gov.cn
2.在首页找到“办件查询”窗口(输入受理编号及受理密码)或“办件公示”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部门、受理事项、缴费状态、申报日期、完成时间、办件状态等)均可适时查询办件进程。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批准通知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国务院令第239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5、我想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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